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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来函,检送修正之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案「作业流程图」、「作业流程检覈表」、「提案表(含范例)」及「常见错误态样一览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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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书函

主旨: 检送修正之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案「作业流程图」、「作业流程检覈表」、「提案表(含范例)」及「常见错误态样一览表」各1份,请查照并确依说明办理。

 

说明:

一、 本部112年3月24日台教人(三)字第1124200645号书函及112年12月28日台教人(三)字第1124203729A号书函计达。

二、 为协助各校审慎并确实处理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案件,本部向就学校所报案件常见瑕疵情形及通案性作业疑义通函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 陈述意见部分:

1、 查教师法施行细则第9条规定:「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评会)审议解聘、不续聘、停聘案件时,应分别适用或准用行政程序法有关陈述意见……之相关规定。」为维护教师权益及确保学校措施之正确性,本部历年函示均重申教评会审议解聘、不续聘、停聘、资遣案件时,应践行通知当事人陈述意见机制,惟仍有部分学校依教师法第22条审议教师暂时予以停聘案、或依教师法第28条审议已离职教师解聘且终身或1年至4年不得聘任案,未通知当事教师陈述意见,请应依相关规定办理。

2、 依立法院第10届第7会期第2次临时会第2次会议修正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及性别平等工作法通过之附带决议,为保障被害人对行为人考绩会或教评会变更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惩处轻重建议之程序参与,及避免性别案件与惩处结果产生失衡,办理惩处时应给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3、 据上,请各校就性别案件作出议处决定前,由校教评会通知被害人限期以书面或言词提出陈述意见;未于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意见者,视为放弃陈述之机会;有书面陈述意见者,决定议处之权责单位应审酌其书面陈述意见。(本部113年3月8日修正施行之校园性别事件防治准则第30条第6项、本部113年7月11日台教学(三)字第1132803074号函)

(二) 学校教评会审议涉性别事件教师解聘或停聘(教师法第15条或第18条)期间之理由部分:

1、 查性平法第26条第1项规定:「校园性别事件经学校或主管机关调查属实后,应依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自行或将行为人移送其他权责机关,予以申诫、记过、解聘、停聘、不续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终止运用关系或其他适当之惩处。」次查教师法施行细则第11条规定:「教师评审委员会依本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审议之事项,以议决该教师不得聘任为教师之1年至4年期间为限。」

2、 再查本部110年3月10日台教人(三)字第1100028095号书函略以,学校依教师法第15条规定作成教师解聘之决议,或依第18条规定作成教师终局停聘之决议,应于教评会纪录载明如何审酌案件情节,而议决1年至4年不得聘任为教师,或议决停聘6个月至3年。

3、 据上,校园性别事件之事实认定应依据学校性平会调查报告,惟性平法系采调查权与惩处权分离原则,学校教评会据性平会调查报告建议依教师法第15条或第18条处理,而审议教师解聘或停聘案时,仍应论明不得聘任为教师或停聘之期间之理由,尚非仅就性平会处理建议迳予投票议决。

(三) 审议教师行为违反相关法规部分:

1、 查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11款、第15条第1项第5款,及第18条第1项规定,均以「行为违反相关法规,经学校或有关机关查证属实」为构成要件。是以,教师行为违反相关法规,经学校或有关机关查证属实后,系由教评会依相关事证,就个案具体情节审议认定究采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11款「有解聘且终身不得聘任教师之必要」,或第15条第1项第5款「有解聘之必要,1至4年不得聘任」,或第18条第1项「未达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

2、 据此,学校依教师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审议终局停聘教师者,应充分论述其情节是否未达解聘程度,而非仅就教师法第18条第1项规定迳予投票议决。

3、 另,学校审议教师「行为违反相关法规」,应明示该违反行为所涵摄之具体法规为何。

三、 旨揭表件电子档请迳至本部人事处网站/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及资遣相关规定专区下载使用。各校于办理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案时,请确实依检覈表所列项目逐项检覈,并详实制作提案表。上开表件将配合实务问题与处理流程随时调整修正,请学校函报此类案件前应先行检视表件是否为最新版本。